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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投促中心  日期:2022-12-22 09:37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大兴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共同推动优质企业入区发展,结合大兴区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集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tczxswhzb@bjdx.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138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3.电话:010—69268152

          4.传真:010—81290821

          5.登陆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22日

          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两区”建设,鼓励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大兴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大兴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字〔202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协会、管理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自然人除外。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或企业,下同)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产业相关要求,即:不引入国家淘汰类产业项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内的项目。不含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中介机构引荐奖励

          (一)重大项目引荐奖励。

          中介机构引荐的重大项目注册落地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1.引荐世界5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荐中国500强及其总部企业、央企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独角兽企业主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荐境内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主体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创新平台引荐奖励。

          中介机构引荐的创新平台主体,以及自落地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成为创新平台的项目,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1.引荐的项目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引荐的项目为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引荐的项目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中介机构引进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自落地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在大兴区的产业贡献达到奖励标准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一)重大项目引进奖励。

          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的产业贡献,若引进的项目入区发展3年内成长为重大项目,且中介机构已事先提交申报材料备案的,可在项目达到奖励标准后,享受本项政策:

          1.引进世界5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及其总部企业、央企及控股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引进独角兽企业主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京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进境内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引进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主体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外商投资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的外资项目任意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300万美元(含),按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5‰,对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的产业贡献,最高2000万元。

          (三)产业贡献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产业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上一年度产业贡献的15%,对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励

          引进的项目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且不适用第四条、第五条奖励的,可对中介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奖励选择与兑现

          第七条 奖励选择:

          (一)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引进,须由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中介机构申请奖励。

          (二)本办法第五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奖励。

          (三)若单个项目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奖励标准,可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引进 5 个(含)以内的项目达到标准后,按项目包形式申请奖励。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可叠加奖励可叠加申请,实行“达标补差”,即已享受第四条引荐奖励的项目,可在项目达到第五条奖励标准后,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

          (五)本本办法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本办法奖励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外币以实际到账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第九条 奖励申请与兑现。申请奖励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大兴区资金给付流程对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该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等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附件1:《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大兴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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